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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关于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财务顾问协议暨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发布日期:2018-10-26 阅读量:545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原保监发〔2007〕24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原保监发〔2008〕88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原保监发〔2014〕4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原保监发〔2015〕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原保监发〔2016〕5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原保监发〔2017〕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华投资”)签署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暨重大关联交易的事项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的依据

根据特华投资需要,我司将担任特华投资财务顾问,我司向特华投资提供投研报告以及投融资咨询等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特华投资按照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支付我司相应财务顾问费用。

二、交易概述基本情况

我司向特华投资提供投研报告以及投融资咨询等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特华投资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我司相应财务顾问费用(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本协议项下之财务顾问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乙方: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书面要求,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宏观经济研究: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与甲方生产、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宏观经济状况、国家经济政策、宏观经济动态、法律法规方面的研究服务。   

2、行业信息研究: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利用信息资源和研发成果,提供产业发展、行业竞争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分析报告等相关产品。

3、金融市场研究: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利用信息资源和研发成果,提供各类金融产品、资本市场、投融资机会等方面的研究或意见。

4、项目甄别:根据甲方要求,根据甲方自身融资需求、特性等协助甲方进行拟投资项目的识别、甄选、分析及研究,并提出项目甄别意见供甲方决策参考。

5、投融资咨询:当甲方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甲方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建议服务。

6、企业战略咨询:针对甲方的行业背景和发展现状,乙方利用信息资源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不违反乙方所承担之任何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相关市场及竞争企业的信息和分析建议,为甲方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战略规划和管理咨询;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

7、财务咨询: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税务策划、融资安排、财务诊断、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顾问服务,协助甲方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

8、投资理财咨询:甲方有投资理财需求时,乙方根据甲方资金性质及投资需求,为甲方提供理财或资产管理相关建议,推荐相关产品并由甲方参考决策。

9、业务知识培训:根据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金融、财务、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10、其他: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该等服务不得超越或违反乙方营业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乙方章程规定,不得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承诺函等各类法律文件约定。                                              

(四)协议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

(五)签署时间:2018年10月16日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特华投资持有我司10%的股权,为我司股东。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原保监发[2007]24号)的规定,我司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是一家以金融投资、财务顾问、投资管理等投资银行业务为核心的控股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722609766H。法定代表人:王力。特华投资自成立以来,借鉴国际经验,采用现代公司制管理模式,同投资人、战略合作伙伴一道,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和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并不断弱化实物资本的作用,而强调知识资本和知识运营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其“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勤勉睿智的专业服务”,赢得了广泛的客户基础和业界同仁的高度评价。

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价格确定方式公开公允。我司为服务客户特华投资提供宏观经济研究,行业信息研究,项目甄别,投融资咨询,投资理财咨询等多方面的内容,结合市场情况,公开、公允定价。

六、签署本协议的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本交易已经总裁办公会决议通过,已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于2018年10月14日获得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2018年10月9日,本交易经总裁办公会决议通过。经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会议以全部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安资产与特华投资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的议案》(应到股东2家,代表出资额2亿元,实到股东2家,代表出资额2亿元。本次股东会出席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召开股东会的规定。该项表决事项,公司股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构成关联股东,如根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要求,将导致该项表决事项无法履行表决程序。因该项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均已认可并已发表独立意见,且双方股东一致同意不进行回避表决,因此双方股东均可对该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七、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协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并在听取公司对相关内容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八、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特华投资选择我司作为财务顾问,可以满足其对宏观经济研究,行业信息研究,项目甄别,投融资咨询,投资理财咨询等多方面的实际需求。我司通过较好的专业能力,为特华投资提供上述服务,也有助于提高公司经营收入水平,实现双赢局面。

九、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6日,公司与特华投资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为人民币0元。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重大关联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