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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保车服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申购统一交易协议》 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华安资产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9]004号

发布日期:2019-03-27 阅读量:505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与中保车服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车服”)签订《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申购统一交易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暨重大关联交易的事项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我司于2019年3月18日与中保车服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申购统一交易协议》。双方将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与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的收费标准,公平合理地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申购赎回的交易活动。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协议》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包括:我司运用中保车服委托资金在交易总额上限及相关投资指引权限内认/申购我司发行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我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童清同时任中保车服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中保车服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认定为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情况

中保车服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深圳,注册资本金人民币6 亿元,于2018年10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从事广告业务;为汽车保养、维修、零配件供应提供技术服务;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理赔技术服务,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提供与保险、再保险市场相关的研究咨询、数据信息服务;投资兴办实业。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的审查、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交易的定价机制和交易价格均公开透明,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二)定价依据

根据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申购统一交易协议》约定定期计提产品管理费及收取超额收益。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购买

中保车服授权我司运用其委托资金在交易总额上限及相关投资指引权限内购买我司发行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代表中保车服行使选择权或者放弃认购;代表中保车服签署我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协议、合同等文件;划转认购我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金。

(二) 交易总额上限

货币市场类保险资管产品,交易总额上限为5亿元(本协议有效期内);非货币市场类保险资管产品,交易总额上限为5亿元(本协议有效期内)。

(三) 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上述所签订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申购统一交易协议》于2019年3月18日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成立且生效,有效期为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2019年1月2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体非关联董事现场审议表决通过《关于签订<中保车服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申购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包括7名非关联董事,共7票赞成,1票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

六、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协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并在听取公司对相关内容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协议》的签订有利于优化中保车服资产配置,提高投资运营效率和投资收益,优化管理人费率结构。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八、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中保车服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为申购金额人民币62,000,000.00元。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反映。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3月27日